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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17號聲請人 薛魁鎮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聲請交付106年0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於民國106年0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指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另「(第1項)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4項)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於民國106年0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用以確保及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明瞭,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