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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林桂英被 告 許台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會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裁判案由:返還合會金
裁判日期: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