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黃鐘慶被 告 潘重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