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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官振權輔 助 人 官義棟被 告 官聖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請求塗銷並移轉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以土地面積,乘以其公告現值,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9,735元(計算式:15,774.9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90元/每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