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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徐彩玲上列原告與被告俞繼興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
裁判日期: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