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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被 告 陳格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裁判日期: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