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藍森德被 告 孔承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藍森德被 告 孔承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