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薛魁鎮被 告 薛廉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向訴外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申請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並向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辦理門牌號碼臺東縣○○鄉○○路○○○號、110號房屋所有權第一次測量作業並將前揭房屋登記為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