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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吳榮昌被 告 曾慧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暨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兩造間就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同段889-4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系爭土地之交易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有台灣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