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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號上 訴 人 胡佳潔被 上訴人 韓春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