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如君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雀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