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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 葉世吉上 訴 人 葉錫賢(即葉世賢)上 訴 人 葉嘉芳被 上訴人 廖錦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法占有權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0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09月1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16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