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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銘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旗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5日106年度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