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吳竑厲被 上訴人 徐吳桂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請求回復登記事件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0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6,7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