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錫卿被上訴人即被 告 曾大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轉讓土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5,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