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被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直屬台灣省台東縣團務指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福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5年11月9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惟經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4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