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郭怜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5月2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惟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兆翔
法 官 鍾 晴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