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施伯輝相 對 人 周定頌相 對 人 曾喜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裁全字第49號民事假處分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相對人就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於臺東縣政府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府原地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所示調查結果認定「第三人林新枝就上開土地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所為放領程序」確認並無違誤之前,不得以上開土地所有人身分對聲請人主張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函詢臺東縣政府,107年3月20日府原地字第1070050640號函之調查結果為何?臺東縣政府回函稱,有關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處分一案,已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預計於107年10月31日前由縣府做成處分。有臺東縣政府107年10月3日府原地字第1070203486號函在卷足參。是臺東縣政府調查結果未出,行政處分未作成,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無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