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事聲更二字第1號抗 告 人 林碧珠相 對 人 侯武成上列當事人間因追繳犯罪所得強制執行事件之更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執事聲更二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事聲更二字第1號抗 告 人 林碧珠相 對 人 侯武成上列當事人間因追繳犯罪所得強制執行事件之更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執事聲更二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