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5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經查:原告起訴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書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爰限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