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他字第32號聲 請 人 陳怡帆關 係 人 王琦琁
吳南昌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酬金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暫字第1號裁定為暫時處分監督會面交往執行者,以為該暫時處分本案事件(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之調查,現該暫時處分裁定已執行完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核定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家暫字第1號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核定酬金,於法有據。本院參酌聲請人擔任106年度家暫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之監督會面交往執行者後,本於臨床心理師之專業知識,就系爭事件進行監督會面交往前諮商及執行監督會面交往共計10小時,並提出親子會面交往觀察紀錄共計6份等情,認核定本件聲請人之酬金以新臺幣20,000元為宜,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