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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家救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46號聲 請 人 許一婷

許志薇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峰卿相 對 人 許精安

黃春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107年度家調字第9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家事起訴狀等件為憑,經核閱該等書證,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且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