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四年度繼字第二○八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8號拋棄繼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繼承人林春南違反水土保持法罰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欲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辦理林春南違反水土保持法罰鍰強制執行乙節,業據其提出臺東縣政府104年4月10日府農土字第1040047565號函影本(主旨略以:受處分人林春男,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之規定,依據同法第23條第 2項併同第33條第1項第2款)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