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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黃譯鋒

黃馨儀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俐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黃雲龍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