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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雲龍被上 訴 人 黃譯鋒

黃馨儀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俐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關於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43,391元【見附表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另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附表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遺產總價額┌──┬─────────────────┬─────────┐│編號│遺產名稱 │價額(新臺幣:元)│├──┼─────────────────┼─────────┤│ 1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4,052,800 │├──┼─────────────────┼─────────┤│ 2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742,600 │├──┼─────────────────┼─────────┤│ 3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1,016,000 │├──┼─────────────────┼─────────┤│ 4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1,888,000 │├──┼─────────────────┼─────────┤│ 5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1,744,000 │├──┼─────────────────┼─────────┤│ 6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126,400 │├──┼─────────────────┼─────────┤│ 7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51,300 │├──┼─────────────────┼─────────┤│ 8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815,100 │├──┼─────────────────┼─────────┤│ 9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68,400 │├──┼─────────────────┼─────────┤│ 10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233,700 │├──┼─────────────────┼─────────┤│ 11 │臺東縣○○鄉○○段○○○○○○○號土地 │364,800 │├──┼─────────────────┼─────────┤│ 12 │臺東縣○○鄉○○村○○路○○○巷○○號 │484,800 ││ │房屋(臺東縣○○鄉○○段○○○○○號)│ │├──┼─────────────────┼─────────┤│ 13 │臺東縣○○鄉○○村○○路○○○巷○○號 │660,800 ││ │旁房屋 │ │├──┼─────────────────┼─────────┤│ 14 │陽信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11,643 ││ │99號) │ │├──┴─────────────────┼─────────┤│ 合 計 │12,260,343 │└────────────────────┴─────────┘附表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12,260,343元×1/6(即1/18×3)=2,043,39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