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呂春華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謝濟夫 吳秀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竹瑩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