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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 請 人 鄭欣文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狀項次三記載:「債務總金額,聯徵中心資料顯示約新臺幣(下同)169,000元,如債權人清冊一份(證二)」。

然證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載債權總金額為409,593元;而證六債權人清冊記載債權總金額亦為409,593元。聲請人所欠債務金額究竟為何,請予釋明。

二、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種類,其中:㈠交通費為6,000元,請釋明上下班所使用交通工具為何?該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用於交通消費之單據以資證明。

㈡牌照稅等1,000元、通訊費1,700元及保險費1,420元,請提出繳納單據。

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薪資轉帳或其他金融機

構之存摺(含薪轉)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提出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一、財產目錄:無。然必要支出

列有牌照稅等每月1,000元。該車輛登記之所有權人及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請釋明。

㈣請釋明並提出證明單據:

⒈聲請人現居(臺東縣○○鄉○○村○○路○段○○○號)房屋為何人所有?有無租賃或使用借貸等情事。

⒉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鄭○○、鄭○○之戶籍謄本。

⒊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有價證券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關山工務段107年1月至5月期間之薪資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