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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 請 人 丁錫慧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2,200元(8×40×10-1,000=2,2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三、據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示,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前配偶所有(見本院卷第3頁),惟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該車輛於民國105年間(2016)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見本院卷第18頁),復依卷內戶籍謄本記事欄所示,聲請人與前配偶已於94年1月24日離婚(見本院卷第34頁),雙方已非配偶關係,則該車輛登記為聲請人所有之理由為何?又聲請人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為長子於105年間以聲請人名義所購買,現已出售並交付第三人使用,非聲請人所有,亦不知該車輛所在(見本院卷第3頁),則該車輛既已出售並交付他人,何以未辦理車籍移轉登記?仍由聲請人為登記名義人之理由為何?另聲請人前於107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時表示,其名下車輛二部均為長子以聲請人名義購買(見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9號卷第3頁),與本件聲請意旨未合,則上開車輛二部究為何人購買、所有權人為何?均請詳細陳明之。

四、另據聲請人表示有以自己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查得聲請人投保多筆商業保險,並據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上開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125,286元及114,950元(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4頁),請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五、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又受扶養人次子曹○○於民國00年0月0出生,依法將於108年3月間成年,是否仍有受扶養之必要?併請陳明。

六、依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於106年有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資異動紀錄,請具狀說明之;並應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