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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2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薛魁鎮視同抗告人 薛阿七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7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