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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魏東榮被 告 林千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請求確認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 ○○○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以原告陳明之系爭房屋造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