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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吳子偉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被 告 利嘉國民小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陳稱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見公務電話紀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