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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東龍港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