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鄭世宏被 告 臺東縣知本國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原告主張因通行後所增加之價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