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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鄭世宏被 告 臺東縣知本國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原告主張因通行後所增加之價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