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李菁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立知本國民中學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520元(暫按地籍圖謄本比例,估算通行長度為60公尺,寬3公尺,面積180平方公尺,通行路徑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