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蘇文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龍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