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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李簡明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暫按地籍圖謄本比例,估算通行長度為45公尺,寬3公尺,面積135平方公尺,通行路徑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