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俊良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