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薛魁鎮被 告 薛廉峰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締結土地租賃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據原告稱:該土地租賃年租金為9,000元(參起訴狀內載),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