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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被 告 莊勝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