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吳國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欣玉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