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方金妹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通行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200元(計算式:148平方公尺×1,400元=20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