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劉俊良上列原告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漏未記載通行路線及面積等。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為袋地,請求通行被告所有坐落同段585地號土地以至公路,通行路線寬度為4公尺,長度為135公尺,業經原告陳明,本院製有公務電話在卷可佐。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600元【計算式:4公尺(通行路面寬度)135公尺(通行路線長度)59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1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載明被告姓名)、地籍圖謄本及通行路線示意圖;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