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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何佳凌被 告 徐金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計算式:欲通行面積9平方公尺×欲通行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2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事件
裁判日期: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