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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潘豐承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被 告 潘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實際使用範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東縣○○鄉○○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新臺幣590元×原告占用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J、M、K、L之地上物及粉紅色部分之庭院土地面積合計若干平方公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裁判日期: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