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聲請人 劉俊良相對人 楊宏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權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聲請人 劉俊良相對人 楊宏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權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