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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被 告 陽秀瑩

王家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8,554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5萬8,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