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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游騰緯被 告 林憲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交付動產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