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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莊綉英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被 告 莊神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持分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即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房屋(坐落於台東縣○○鄉○○村○○○000號左),依房屋稅籍證明單,其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4,500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權利範圍1/5,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900元(計算式:214,500*1/5=42,900)。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