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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志憲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4,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