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號反訴原告 林千渝反訴被告 魏東榮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00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聲明請求確認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訴外人余樹元所有,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應徵收裁判費。據卷內相關之系爭房屋造價,核定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